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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憲法歷史輕鬆聊(試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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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憲法大事紀要 詳細時程表1911年:辛亥革命爆發。1912年1月1日:中華民國在南京宣告成立。1912年3月8日:位於南京的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》。1912年3月11日:孫中山公布《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》施行。1913年: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》(又稱天壇憲草)由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提出。1914年5月1日:袁世凱解散國會,並公布《中華民國約法》(袁記約法)。1919年:段祺瑞執政期間,中華民國第二屆國會提出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》(八年草案)。1923年: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公布《中華民國憲法》(曹錕憲法)。1925年:段祺瑞再次執政時提出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》(十四年草案)。1928年:國民革命軍北伐統一南北後,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過《訓政綱領》。1931年5月5日:國民會議通過《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》,並於6月1日施行。1936年5月5日:國民政府公布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》(五五憲草)。1937年5月18日:國民政府公布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》,原定於同年制憲國民大會通過,但因七七事變爆發而延宕。1938年:國民參政會成立。1939年9月:國民參政會組成憲政期成會。1940年3月:憲政期成會通過「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修正草案」定稿(期成憲草)。1943年:中國國民黨召開五屆十一中全會,決議戰後一年內召開國民大會並制定憲法。國防最高委員會設置憲政實施協進會。1945年:抗日戰爭勝利。1945年10月10日:中國國民黨與中國共產黨在重慶簽訂「雙十協定」,確定和平民主建國,並盡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。1946年1月10日-31日:國民黨、共產黨、民主同盟、青年黨及無黨派人士共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,通過政府改組案、和平建國綱領案、軍事問題案、國民大會案,並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,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。1946年4月:憲草審議委員會由張君勱主持起草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》(政協憲草),該版本成為制憲國民大會審議藍本。1946年10月:國共軍事衝突擴大,國民黨政府與中國共產黨在國民大會代表名額問題上產生分歧。1946年11月15日: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,中國共產黨籍代表全員缺席,但仍超過法定人數。1946年11月28日: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提出《中華民國憲法草案》,主席團主席為胡適。1946年12月25日: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經國民大會三讀通過,由大會主席吳稚暉遞交蔣中正。1947年1月1日:國民政府公布《中華民國憲法》。1947年4月:國民政府改組,容納各黨派參與,準備行憲。1947年12月25日:《中華民國憲法》正式施行,中華民國結束訓政時期,進入憲政時代。1947年11月-1948年1月:全國依照憲法選出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。1948年3月29日:行憲後第一屆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第一次會議。1948年4月18日:國民大會議決通過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作為臨時憲法修正案。1948年4月20日-29日:國民大會選舉蔣中正為總統,李宗仁為副總統。1948年5月10日: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由國民政府公布施行。1948年5月20日:蔣中正與李宗仁就任行憲首任總統、副總統,中華民國政府正式組建。1949年2月: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發布指示,正式在解放區內廢除《中華民國憲法》等中華民國法統。1949年12月7日: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,中華民國憲法在台澎金馬繼續施行。1954年1月:司法院大法官作成憲法解釋,中央民意代表在下屆選舉障礙未掃除前繼續行使職權,無須改選。1954年2月16日: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在臺北舉行第二次會議,決議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繼續有效,且不再設定失效日期。此後該條款歷經四次修訂。1990年3月:野百合學運爆發,提出「廢除臨時條款」等訴求。1990年5月22日:李登輝總統表示計畫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。1990年6月28日:李登輝總統召開「國是會議」,達成以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修憲的共識。1991年4月:第一屆國民大會召開第二次臨時會,通過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並決議廢止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。1991年4月30日:李登輝總統發布總統令,終止動員戡亂時期。1991年5月1日:《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》廢止,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施行。1991年後:李登輝時代共增修憲法六次,陳水扁時代增修憲法一次。2005年6月10日:公布現行第七次增修條文。主要人物列表孫中山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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